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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说服公众?

作者:韩振文 2017-05-24 09:1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所属学科:全部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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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定意义上说,演员与法官从事的工作都是“扮演”某个角色。对于法官来说,需要在阅历积淀中不断增强审判技艺、伦理素养,探索事实与规范间的最密切联结。需要深入追问的是,法官如何才能说服受众呢?这涉及审判实践中法官的司法论证义务。

  法律王国首先仍然是一个商谈论证的舞台,这在法庭竞技场上体现尤为明显。司法裁决程序唯有通过充分的证立,才能获致正当性与可接受性,而法官在社会系统结构中扮演的角色性质也决定了其负有理性论证的义务。司法裁决程序中的法官论证不是一种自娱自乐的活动,而是对目标受众的说服技艺之展现。从社会心理学视角看,法官们虽然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各式各样的裁判任务中,但他们也相当重视司法受众——当事人、法院同事、其他权力部门、政策群体、新闻媒体及一般公众——如何看待自己的决策行为,并特别留意司法受众对决策行为的预期,而这种理性论证义务的承担相当于向受众进行自我表演展示,努力达到裁判的内部自洽性与外在的合理可接受性,乃至获得较高声望与名誉。比如作为表演媒介的裁判意见书要表达清楚且充分,准确认定事实并忠实有效解释法律,这样恰好能够满足普遍受众与特殊受众(如律师)获得理由的共同心理预期需求,进而赢得他们的尊重和认可,从而自觉地支持遵守判决。

  当然需要警惕的是,法官们若是过度刻意地迎合特定偏好的受众立场,也可能会异化为当前激烈批评的“民意审判”现象,因为这样的“表演”扭曲了审判独立性的高贵品质。按照认知心理学的说法,法官们的行动部分意义上是为了在他们所重视的观众中塑造他们想要的自我概念和自身有利形象,这样论证义务包含着印象动机,即由当前人际关系所决定的持有和表达信念的目标。因为法官们想要获得多数受众的支持、留下有利印象,这可能会强化他们实现好的法律或好的政策的想法。而按照社会心理学理论的洞见,论证义务是一种情境特点的说明责任,它会显著强化法官作出裁判的努力、谨慎程度,引起对案情信息、特征和证据更为仔细客观的审查。

  好法官只坚守一种“表演”风格吗?换用法理论的用语,他会坚持基于原则和政策的“唯一正确裁判理念”吗?在法律王国里表演,恐怕这种“唯一正解”理念注定是失败的。对于这种理念失败的原因很难做出抽象的评价,它只是德沃金独白性刺猬式法学家的高贵梦想或者法学研究中的一种虚饰迷思,只存在于他描绘的“超人”法官赫拉克勒斯(Hercules)按照公平要求所作出的融贯整体的裁判理论中。即使实务中出众的法官,他们与社群共同体紧密联系共存着,也不应该取向于这种理念,毕竟有着沉重肉身的他们呈现出多面性,也无法满足“超人”典范的范导性理想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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