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浙江金华的朱先生称,饮用香飘飘果汁发现有变质异物,超市和经销商推责,最终香飘飘提出赔偿200元,其不能接受。经销商称,朱先生只能找厂家协商。香飘飘未回应。
商品出现问题,经销商自然难辞其咎,其理当面对现实,妥善处置消费者的诉求,而非推卸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索赔。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在于,日常生活中,人们购买商品时,所打交道和面对的对象主要是经营者而非生产者。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与经营者距离较近,协商、处理纠纷时较为便捷。而且,生产者可能遍布全国各地,消费者难以了解其相关情况,无法向其主张权利。再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消费者向经营者主张权利更合适,更便捷,也更利于相关部门处理纠纷。
对于在饮料果汁中发现变质异物事件,该异物既有可能是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也有可能是仓储、运输、销售过程中形成的,且不排除是经营者购进了假冒伪劣产品后加以销售。从这个角度出发,超市和经销商理当直面问题,及时协助消费者查找果汁饮料中出现变质异物的原因。如在监管部门、生产厂家或第三方机构的介入下,对变质异物进行鉴定检验,对来源予以排查,进而厘清责任,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主张损失3倍或价款10倍且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而且,如果经营者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请求故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的,监管部门可对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作为消费者,一旦遭遇此类事件,最好在有效固定证据的前提下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求助,由这些专业部门介入,共同以强大的合力及科学的策略应对商家。这样可避免自己孤身面临商家时处于弱势地位,拙于应对。
可以说,在果汁饮料中发现变质异物事件,经营者完全有能力妥善处置,及时回应消费者的诉求和疑问。生产厂家也该主动及时介入,配合相关部门查清原委,承担应有的责任。如果都玩起了推诿扯皮“打太极”的游戏,僵持到最后,恐怕受损最大的还是经营者的信誉和涉事产品的品牌美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