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特稿
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与我国《民法典》的亮点
王利明 1
《民法典》实施与司法解释清理制定
郭 锋 20
人格权专论
《民法典》视角下的名誉权保护制度
石 宏 34
物权专论
物权法定缓和的绝处逢生与继续完善
——《民法典》规定“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概念价值
杨立新 45
合同专论
《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
——第490条第 2 款的理解和适用
彭诚信 赵诗文 54
《民法典》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越权原则的反思
郭富青 67
论债务免除行为的性质
——以类型化为视角
孙文桢 80
分离原则与抽象原则在债权让与制度中之显现
——以债权二重让与为分析中心
陆家豪 91
继承专论
《民法典》下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可继承性辨识
李珊珊 黄 忠 108
侵权责任专利
中国七编制《民法典》中统一损害概念之证成
张 红 118
论《民法典》中的惩罚性赔偿体系与解释标准
朱晓峰 137
《民法典》视野下借名登记机动车侵权责任的承担
王叶刚 蔡晓阳 153
本刊特稿
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与我国《民法典》亮点
作 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担保制度的现代化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市场经济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与担保关系非常密切。我国《民法典》适应担保现代化和改善营商环境的需要, 对原有的担保制度做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广泛扩张了动产担保的范围,统一了动产担保以及浮动担保、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担保方式的规则;确认了担保物权竞存时的优先顺位规则;通过减轻担保人责任, 鼓励担保交易,促进物尽其用;基于现代社会财富增长出现大量的新型财产权利势态,将其纳入可供担保的财产范围;缓和物权法定,承认非典型担保,扩大了当事人设立担保物权的意思自治空间。同时,《民法典》没 有规定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的登记机构,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关键词:《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担保优先顺位规则与担保范围;非典型担保;电子化登记
《民法典》实施与司法解释清理制定
作 者:郭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摘 要:如何认识和处理《民法典》与司法解释的关系、评价司法解释在《民法典》编纂中的作用,如何为确保《民法典》实施开展司法解释清理和制定工作,如何适应《民法典》时代的需求对司法解释进行功能定位等问题,不仅受到法学理论界的关注研究,而且也是司法实务界配合《民法典》编纂、贯彻实施《民法典》中高度重视的问题。司法解释对《民法典》编纂作出的重要贡献,主要体现在价值理念、体例结构、创新制度 和新增条款四个方面;为确保《民法典》实施开展的司法解释清理,按照直接废止、废旧立新、简单修改、保留适用等四种情形分别处理;《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按三个层次进行体系建构:第一层次解释《民法典》的 整体适用问题;第二层次解释《民法典》某一编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三层次解释某类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属于第一层次首先推出的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旨在解决《民法典》施行后审判实践面临的有关新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同时严格溯及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民法典》时代的司法解释面临 观念转变、功能定位优化、制定实施机制创新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司法解释与立法的界限,破除司法解释体系化思维,辩证理解司法解释的对象范围,客观认识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的不同功效,加强对司法解释制 定、实施的监督,完善司法解释效果评估和常态化清理机制。
关键词:《民法典》;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清理;司法解释制定
人格权专论
《民法典》视角下的名誉权保护制度
作 者:石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
摘 要:名誉权是《民法典》人格权编所规定的一种重要人格权,也是实践中纠纷最多的具体人格权类型, 其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及受尊重程度。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对于民事主体至关重要。《民法典》人格权编从明确名誉和名誉权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死者名誉受法律保护、妥当处理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和舆论 监督之间的关系、合理划分文学创作自由和名誉权保护的界限、明确赋予民事主体对失实内容的更正删除权等五个主要方面对名誉权保护制度作了完善。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编;名誉和名誉权;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死者名誉;更正删除权
物权专论
物权法定缓和的绝处逢生与继续完善 ——《民法典》规定“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概念价值
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民法典》第388 条规定了“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概念,学说作出了不同的解说,使意定担保物权不只局限于《民法典》的物权编,也扩展到合同编规定的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和保理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扩展了担保物权的类型。但是,规定“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概念的更重要价值,是将《民 法典》以及其他没有法律规定的让与担保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纳入了担保物权的范围,使《民法典》规定的刚性物权法定原则增加了柔性,实现了担保物权类型的缓和,对于其他物权类型的缓和也提出了新的思路。通 过制定法、法官法和习惯法的扩张,进一步扩大物权法定缓和的适用范围,将使我国的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弹性, 能够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交易实践服务。
关键词:《民法典》;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缓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合同专论
《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 490 条第 2 款的理解和适用
作 者: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诗文,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 要:《民法典》第 490 条第 2 款不仅规定了合同法定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同时也规定了意定形式下对履行的解释规则,但两者并未严格区分。补正规则的前提是形式之外存在真实有效的合意,合意的独立存在有赖于形式与意思表示可以分离。补正规则能够一般化,在于我国法中较为单一的书面法定形式类型;而履行能够实现书面形式有限的证明、提醒功能,则是补正瑕疵的关键因素。但是,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无异议地接受另一方的履行,且足以引起履行一方的信赖,该信赖便应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关键词:合意;合同形式瑕疵;履行补正;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越权原则的反思
作 者:郭富青,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民法典》合同编第504 条仍坚守法人越权相对无效的立场,第 505 条还残留法人经营范围决定缔约能力的影子。这意味着编纂者未能全面总结和吸收我国立法和司法改革的成果,顺应私法现代化的世界趋势,在法人越权规范上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越权原则未来发展和完善的方向应当是根据法人的性质区别对待,对非营利性法人适用越权无效原则;而对营利性法人须优先保护交易安全,彻底废除超越原则。在营利性法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上,法人自治规范或决议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民法典须保持安定性,关于越权原则的立法缺憾短时间内无法消除,权宜之计是司法解释应限制法人越权相对无效的适用范围,拓展交易安全的领域。
关键词:法人;非法人组织;越权相对无效;越权原则废除
论债务免除行为的性质 ——以类型化为视角
作 者:孙文桢,法学博士,武汉工程大学教授。
摘 要:迄今为止,所有关于债务免除的学说和相应的立法模式,皆未对作为免除对象的债务作具体分析, 从而皆未认识到不同的债务,其免除乃具有不同的性质。从类型化的角度观察,债务可分为纯填补型债务、填补兼自利型债务、增益兼自利型债务和纯增益型债务四种类型。前三种债务的免除应采契约方式,而第四种债 务的免除则可采单独行为方式。换言之,债务免除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属于契约,而在极少数情形下可为单独行为。基于此观点,我国《民法典》第 575 条在将来修正时,应以契约方式为主导,同时明确单独行为方式的适用条件。
关键词:债务免除;契约;单独行为;类型化;契约主导说
分离原则与抽象原则在债权让与制度中之显现 ——以债权二重让与为分析中心
作 者:陆家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 要:债权让与制度的产生源自债权非人格化而非债权物权化,债权让与在性质上应采处分行为说。《民法典》第546 条在解释论上可采分离原则与让与主义。抽象原则在证券化债权中得到立法承认,普通债权让与中并未被立法采纳。让与主义严格而言不是债权让与的公示方法,处分行为说、分离原则、抽象原则、让与主义与登记制度相契合,贯穿债权让与制度始终,是解决以债权二重让与为代表的复杂问题的有效工具。登记制度是最有效能的公示方法。基于统一登记在我国的建构,债权让与登记制度乃大势所趋,其与债权让与的分离原则与抽象原则相契合,能达成在债物二分体例下的逻辑圆融与体系自洽。
关键词:分离原则;抽象原则;登记主义;让与主义;债权二重让与
继承专论
《民法典》下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可继承性辨识
作 者:李珊珊,西南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黄忠,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五批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人选,重庆英才计划(名家名师)首批人选。
摘 要:《民法典》对虚拟财产规定的变迁史表明立法者并未就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形成单一化的确定结论。事实上,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不宜笼统判断,作非此即彼的单一结论,而应视具体虚拟财产的不同特点、构造作个别确定。虚拟财产具有多元属性。虚拟财产的具体法律属性与其可继承性之间没有必然关联。在《民法典》下,虚拟财产是“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被纳入遗产范围进行继承。虚拟财产的多元属性说明其对法律保护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未来应在《民法典》的指引下继续推动虚拟财产的专门立法。
关键词:虚拟财产;物权;债权;遗产;《民法典》第 127 条
侵权责任专论
中国七编制《民法典》中统一损害概念之证成
作 者:张红,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中国七编制《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编,赔偿法散见于合同、侵权等分编,赔偿法的理解适用与体系建构更具挑战。损害研究应转向体系视角,借损害概念贯彻赔偿法基本理念与原则,整合损害赔偿体系。《民法典》第1182 条、第 1184 条区分财产损害与损害计算,未采差额说,人身侵害之损害的确定应一致。人身伤亡是《民法典》第 1002 条、第 1003 条、第 1004条保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之减损,构成损害。伤亡损害之赔偿需借助拟制,赔偿标准随社会与法律发展调整。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定位不符,不应以惩罚为目的。合同为合作框架,可填充精神利益。可预见性与因果关系相当性观察视角不同,但均以事物发展的盖然性为判断基础。以增益人身权为标的之合同,精神损害为人身损害的通常结果,符合可预见性。以安宁、享受为目的之合同,给付为精神利益载体,于相对人具有确定性和公开性,可类推人格权。《民法典》第 996 条作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依据之疑点应以法律解释方法祛除,侵权责任编第二章在赔偿法意义上可得参照。惩罚性赔偿坚持客观损害和损害基数原则,以弥补“执法缺口”,避免沦为单纯惩罚,与行政法、刑法重复。在消费欺诈情形下,价款通常是采用“交换说”且不考虑抵销时的损失。为减轻举证责任、便利消费者维权,法律将其统一推定为损失,作为惩罚性赔偿之基准。未来应增加实际损失基准,维护体系统一并避免限制消费者诉请缔约过失责任。上述“损害之统一”彰显损害与损害计算有别、与责任法“领域”不直接捆绑、与赔偿适度关联等理念。深刻理解、坚持这些理念方能使赔偿法“形散神聚”,科学性与体系性兼顾。
关键词:损害;损害计算;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
论《民法典》中的惩罚性赔偿体系与解释标准
作 者:朱晓峰,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摘 要:《民法典》在形式上整合了我国之前散见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旅游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司法解释等当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在现行法秩序下形成了由惩罚性赔偿一般规定加特别规定构成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体系。与《民法典》科学性、体系性目的相一致,对于新惩罚性赔偿规则的理解,应围绕立法者明确表达出来的承认但合理限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本立场,明确《民法典》和特别法在知识产权侵权、产品侵权、生态环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各具体惩罚性赔偿规则之间的规范关系,并从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方面展开,进一步合理化惩罚性赔偿责任得以适用的限制条件,落实立法者通过惩罚性赔偿提高社会治理效率的目的。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民法典》;营商环境;故意;实际损害
《民法典》视野下借名登记机动车侵权责任的承担
作 者:王叶刚,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蔡晓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研究生。
摘 要:随着各大城市陆续出台机动车限购政策,借名买车现象日益普遍,由此也引发了出名人是否需要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问题,司法实践的立场并不一致。借名买车行为既不同于机动车租赁、借用行为, 也不同于机动车挂靠行为,不宜依据机动车租赁、借用以及机动车挂靠的规则认定出名人的责任。在借名买车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权归属于借名人,出名人对机动车既不享有运行利益,也不享有运行支配,原则上不宜 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在例外情形下,如果出名人的行为开启了机动车的危险源,则其应当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关键词:借名买车 ; 机动车挂靠 ; 运行利益 ; 运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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