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与制裁管理:“迥异”与“微殊”
蔡宁伟
摘 要 反洗钱和制裁管理实际是两个概念,管理的目的、方式和流程均有不同。但目前在国内实践中,由于两者往往在同一部门管理且操作流程中存在一定交叉或相似之处,使得一些研究将两者混同,未能实施有效区分和分类管理。这种现状容易导致三个误区:一是使大众误以为反洗钱管理等同于制裁管理,导致概念混淆和意义错配;二是使从业者模糊两者的区别和边界,错以为应该一视同仁和等同管理;三是使金融机构和企业误解两者的目的和导向,导致趋同管理和结果失效。正是基于上述三个主要误区,尝试为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重新正名:一是从两者的管理目的和意义价值入手,基于业务流程的视角分析两者的异同;二是通过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的全生命周期,来区别两者在操作流程和管理方法的差异;三是透过两者的相似点和差异性,发掘管理的关键环节和根源因素。最后,结合当前国际形势和监管趋势,对国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做好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总结经验,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 反洗钱管理 制裁管理 业务流程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作为影响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洗钱风险和制裁风险作为系统性风险的重要组成,长期以来深受监管机构重视,出台系列法律法规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Levin et al.,2016;Gowin et al.,2021;孟刚和包康赟,2022)。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实际是两个概念,对此,无论是国际专业组织还是英文学术论文对此都有所区分,视为两种不同的领域(Levin et al.,2016;CAMS,2020;Gowin et al.,2021;CGSS,2023)。但目前在国内实践中,由于金融机构和企业将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往往放在风险合规、内控合规、内控管理等同一部门内,并且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在操作流程中存在一定交叉或相似之处,使得一些研究者将两者混同,未能实施有效区分和分类管理,并衍生出“反洗钱制裁”等容易误导和混淆的新名词(杨波,2015;陶士贵和姜薇,2018;肖奎,2019)。尽管部分学者已经观察到反洗钱管理与制裁管理的差异,分门别类地提出应对策略,但尚处早期阶段并未形成国内研究的主流(孟刚和包康赟,2022;蔡宁伟等,2023)。
值得警惕的是,这种目的、方式和流程的混同管理现状容易导致三个误区。一是使大众误以为反洗钱管理等同于制裁管理,导致概念混淆和意义错配;二是使从业者模糊两者的区别和边界,错以为应该一视同仁和等同管理,结果往往南辕北辙;三是使金融机构和企业误解两者的目的和导向,导致趋同管理和结果失效。正是基于上述三个主要误区,本文尝试为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重新正名。一是从两者的管理目的和意义价值入手,基于业务流程的视角分析两者的异同;二是通过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的全生命周期,来区别两者在操作流程和管理方法的差异;三是透过两者的相似点和差异性,发掘管理的关键环节和根源因素。最后,结合当前国际形势和监管趋势,对国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做好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提示金融机构和企业等组织切勿混同两类管理。
二、概念界定和目的区别
从概念界定来看,洗钱和制裁、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都存在相当的差异。洗钱是对非法所得财产或资金的存在、来源、转移、目的地或非法使用进行隐藏或掩饰,使其具有表面合法性的过程(CAMS,2020;CGSS,2023)。制裁旨在影响制裁对象的行为、政策和行动,可能会限制贸易、金融交易、外交关系和资金转移(CGSS,2023),制裁涉及财产或资金并非或不一定为非法所得。基于上述专业界定,反洗钱管理主要是针对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发掘和管控,而制裁管理主要是严格执行联合国和相关国际组织等多边制裁要求。本质上看,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同属合规风险管理的范畴,从内控管理视角也可视为外规内化的一种途径。因此,金融机构和企业往往将两者职能放在风险合规、内控合规、内部控制等职能部门内,或者设置于国际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等可能涉及洗钱或制裁的前台业务部门中,尤其在反洗钱名单管理、制裁名单管理上可能存在耦合。
不难看出,反洗钱管理的目的在于管控洗钱风险,这类风险往往是已经存在或正在发生的风险,从风险偏好上看需要缓释或接受风险。毕竟,洗钱风险存在一定可接受的范围,因具体风险和机构而异。而制裁管理的目的重在预防制裁风险,这类风险确实客观存在但很可能尚未在本机构发生,从风险偏好上看需要规避或转移风险。但是,制裁风险对个人和企业而言往往不能接受或者难以承受,特别是联合国制裁等效力广泛的多边制裁而言。从引发风险的源头及反洗钱的管理目的来看,洗钱的上游犯罪主要集中在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逃税、贩毒、走私、腐败、网络欺诈和有组织犯罪等方面(蔡宁伟和李姣,2021),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等国际组织树立标准、各国和地区共同参与;而制裁的源头即制裁管理的目的主要集中在联合国等对威胁和平、侵犯人权、组织人道主义援助等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多边制裁,欧盟根据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目标主导实施的多边制裁,以及美、英、加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利益主导实施的单边制裁(贾文华,2023;CGSS,2023)。
表1 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之概念目的等主要区别
序号 |
对标项目 |
反洗钱管理 |
制裁管理 |
1 |
管理目的 |
发掘和管控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 |
严格执行联合国等多边制裁要求 |
2 |
监管机构 |
FATF等,各国和地区反洗钱监管机构 |
联合国等,各国和地区制裁管理机构 |
3 |
实施缘由 |
跨国跨地区合作、各国和地区打击遏制违法犯罪 |
威慑、预防和惩罚制裁对象,促使其改变行为 |
4 |
管理意义 |
管控洗钱风险 |
预防制裁风险 |
5 |
管理价值 |
缓释或接受洗钱风险,减少监管处罚,使其在可控的风险偏好范围之内 |
规避或转移制裁风险,避免制裁及引发的监管处罚、经济损失和声誉风险 |
6 |
具体类型 |
风险程度: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 高、中、低风险客户等 交易情况:正常交易、异常交易等 名单管理:白名单、黑名单(机构) 灰名单、黑名单(监管) |
实施类型:经济制裁、贸易制裁等 涉及范围:全面制裁、定向制裁等 参与主体:多边制裁、单边制裁等 对象客体:行业制裁、企业制裁等 法律效力:一级制裁、二级制裁等 |
注:本表为作者自行编制,下同。
从具体类型来看,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存在显著不同,相比之下反洗钱管理类型实质与洗钱风险高低不可分割,而制裁管理的类型更为细化。首先,洗钱按照风险程度一般可以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如果涉及客户可以对应分为洗钱高风险客户、洗钱中风险客户和洗钱低风险客户三类(CAMS,2020),与之类似还可以依据洗钱风险高低来划分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地区、渠道等。其次,洗钱按照可疑行为或可疑信号一般可以分为正常交易、异常交易等,与之类似的还有正常客户行为、异常客户行为,正常员工行为、异常员工行为等(CAMS,2020)。最后,洗钱按照名单管理的策略一般可以分为白名单、灰名单、黑名单等,其中金融机构和企业一般采取黑白名单策略,白名单可以进行正常交易,黑名单会被禁止交易(CGSS,2023),而监管机构一般采取灰名单和黑名单策略。后者代表性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其发布的灰名单一般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应对FATF发现缺陷未取得足够进展或实施相关行动(FATF,2022;CGSS,2023)。
制裁管理因其管理目的、监管机构、实施缘由、管理意义和管理价值等差异,从不同视角或出发点可以分为多种类型,自成体系。首先,从实施类型划分,制裁可以分为经济制裁、贸易制裁、金融制裁、税务制裁、高科技制裁等,其中金融制裁、税务制裁可视为经济制裁的一种(CGSS,2023)。其次,从涉及范围划分,制裁可以分为全面制裁、定向制裁等,其中全面制裁的“杀伤力”较大,定向制裁的针对性和差异化较强,也称为“聪明制裁”(CGSS,2023)。再次,从参与主体划分,制裁可以分为多边制裁和单边制裁,其中多边制裁由多个国家和地区或实体参与,如联合国制裁、欧盟制裁等,而单边制裁只有一个国家、地区或实体参与,如美国制裁、英国制裁、世界银行制裁、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制裁等(王浩杰和宋艳蕊,2022;张晓雨,2023;黄岩和袁钰莹,2023;CGSS,2023)。复次,从对象客体划分,制裁可以分为行业制裁、机构制裁、企业制裁、个人制裁等,其中行业制裁主要是欧美针对俄罗斯的相关行业,代表性的就是美国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的俄罗斯行业制裁识别名单(Sectoral Sanctions Identifications List,SSI名单),而个人制裁包括旅行禁令、支付禁令等(CGSS,2023)。最后,从法律效力划分,制裁可以分为一级制裁、二级制裁,其中一级制裁又称初级制裁,一般只具有本国或地区的治内法权,在其境内具备制裁效力,二级制裁又称次级制裁,具备域外管辖等长臂管辖效力,也称域外效力或治外法权,指一个国家针对其领土以外的人员、财产或行为,制定、实施和执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行为准则的行为(孙才华,2020;CGSS,2023)。这类域外效力的制裁主要由美国实施,代表性如美国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的特别指定国民和封锁人员名单(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 List,SDN名单)。综上所述,从概念界定、管理目的、监管机构、实施缘由、价值意义、具体类型来看,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存在根本区别,详见表1。
三、业务流程和步骤区别
从业务流程来看,作为风险合规管理的专业领域之一,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都有其特定的业务流程和管理要求,形成了各自比较成熟的、自成体系的操作规范。在此,通过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的全生命周期,来区别两者在操作流程和管理方法的差异,详见表2。从反洗钱管理的要点来看,反洗钱“四大核心义务”包括反洗钱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其中后三者也称“三大核心义务”(蔡宁伟,2023)。从客户关系的全生命周期来看,反洗钱管理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接纳)、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客户首次交易或一次性交易)、客户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客户交易持续跟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识别客户是否触发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监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客户退出)五个步骤。从制裁管理的要点来看,主要包括制裁治理与执行、规避制裁的手段、制裁尽职调查、制裁筛查、制裁调查和资产冻结。从交易关系的全生命周期来看,制裁管理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裁尽职调查(客户接纳、交易接纳)、制裁筛查(名单筛查、付款筛查)、制裁调查(简单核查、深入调查)、资产冻结(资产识别、资产冻结、管理报告)、过程记录(按步骤及时记录)五个步骤(CGSS,2023)。
表2 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之业务流程等主要区别
序号 |
业务流程 |
反洗钱管理 |
制裁管理 |
1 |
核心对象 |
客户全生命周期(以客户为中心) |
交易全生命周期(以交易为中心) |
2 |
第一步骤 |
客户身份识别(KYC):对象不同、标准不同、识别范围更大 |
制裁尽职调查(SDD):对象不同、标准不同、识别范围更小 |
3 |
第二步骤 |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监管要求不同,国内至少保存5年 |
制裁筛查:名单筛查、付款筛查,国内记录暂无监管规定 |
4 |
第三步骤 |
客户尽职调查(CDD或EDD)和风险评估:持续跟进客户交易 |
制裁调查:简单核查、深入调查,根据警报和匹配程度及时开展 |
5 |
第四步骤 |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识别客户是否触发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监管 |
资产冻结(资产识别、资产冻结、管理报告) |
6 |
第五步骤 |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客户退出国内至少保存5年 |
过程记录:每一步骤都及时记录,国际资产冻结记录至少保存5年 |
从第一个步骤来看,尽管反洗钱管理的客户身份识别(Know Your Customer,KYC)和制裁尽职调查(Sanction Due Diligence,SDD)存在一定相似性,但这一步骤中主要存在三方面差异。首先,对象不同。反洗钱管理的核心对象是以客户为中心,关注客户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裁管理的核心对象是以交易为中心,关注交易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其次,标准不同。反洗钱管理的对象标准是公司所有权或控制权应≥25%(CAMS,2020),较制裁管理对象标准更严格;制裁管理对象标准是公司所有权或控制权应≥50%或者>50%,其中欧盟的制裁管理标准是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50%,美国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的制裁管理标准是公司所有权≥50%。最后,范围不同。一般而言,反洗钱管理客户身份识别的范围更大,例如国内监管2007年以第2号令颁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公司客户识别要求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后与前者共同统一为社会信用代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15要素(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2019)、对个人客户识别要求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9要素(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2019);一般而言,制裁管理客户识别的范围更小,通常可以从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信息中获取,客户关系是防止规避制裁的主要防御环节,主要包括客户性质、业务性质、公司架构、公司背后的个人(受益所有人、实控人)、公司展业地点、客户交易对手、客户相关司法辖区(当前和过往国籍、出生地、当前和过往居住地、工作地、税收居住地、经营活动所在地、职业所在地、差旅地等)。此外,需要关注的是,少数情况确实存在制裁管理客户识别范围更广的情境,主要是针对资金流、物流和人流等第三方信息的识别,例如物流中的船舶名称、所述船东、航行路线、停靠国家和地区、停靠港口等,可能超出反洗钱的客户身份识别范围(CGSS,2023)。
从第二个步骤来看,反洗钱管理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以及制裁管理的制裁筛查存在较大不同,主要存在三方面差异。首先,内容不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反洗钱“四大核心义务”之一,对金融机构而言是监管关注和要求的必须动作;制裁筛查是制裁管理的必要手段,主要包括名单筛查、付款筛查两类,是金融机构和企业有效发现现有客户(名单筛查)、潜在客户(名单筛查)、即将交易(付款筛查)中是否存在制裁对象的重要方法。其次,方法不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一般以物理存储记录和数字存储记录相结合;制裁筛查由于往往采取自动化手段,一般以数字存储记录为主。最后,时限不同。监管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有明确时限规定,我国2007年施行的《反洗钱法》规定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至少保存5年;而监管对制裁管理相关记录保存暂无明确时限要求,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来确定保存时限,很多机构比照归口监管反洗钱管理记录保存的要求,其中欧美等单边制裁主体要求资产冻结记录至少保存5年(CGSS,2023)。
从第三个步骤来看,反洗钱管理的客户尽职调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 CDD或Enhanced Due Diligence,EDD)和风险评估以及制裁管理的制裁调查(SDD)存在相当不同,主要存在四方面差异。首先,目的不同。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目的是发现可疑交易或发现可疑交易客户;制裁调查初步目的是资产冻结,或者说在判断确实涉制裁的基础上实施资产冻结,从而达到威慑、预防与惩罚的终极目的。其次,分类不同。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有客户尽职调查(CDD)和强化尽职调查(EDD)两类,前者主要适用于普通客户、洗钱中低风险客户或一次性交易,后者主要适用于洗钱高风险客户;制裁调查有简单核查、深入调查两类,前者适用于出现警报后排除或确认制裁关联,后者适用于警报升级为案件后果简单核查无法确认或排除客户与制裁对象之间的匹配或关联而需要详细核查,如审查账户,联系客户,或根据机构的政策上报合规职能部门或其他专责部门等。再次,程序不同。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主要分客户身份首次识别、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其中包括客户尽职调查、强化尽职调查、简化尽职调查(Simplified Due Diligence,SDD)等、客户身份重新识别等三步骤;制裁调查(SDD)遵循客户身份识别(KYC)调查模型主要分评估、收集、组织、展示等四步骤。最后,评估范围和对象不同。尽管反洗钱评估与制裁评估的逻辑类似,但也存在部分差异,一方面制裁评估信息主要源自反洗钱信息,这与第一个步骤中反洗钱管理客户身份识别的范围通常更大有关,另一方面反洗钱评估要素主要包括客户、产品和服务、地域、渠道四类,而制裁评估要素主要包括客户、业务性质、产品和服务、司法管辖区和地理位置(国家和地区)四类(CGSS,2023)。
从第四个步骤来看,反洗钱管理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及制裁管理的资产冻结存在较大不同,主要存在三方面差异。首先,目的不同。反洗钱管理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目的是发现符合监测标准的情形并及时报告监管,金融机构预警发现异常客户并对其采取适当管控措施,防止继续发生异常交易,监管部门将可疑交易移送司法部门,推动洗钱罪认定和惩戒;制裁管理的资产冻结目的是严格落实名单要求并执行制裁规定,而非发现问题或疑点。其次,内容不同。反洗钱管理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是按照监管大额和可疑交易标准定期或及时向监管制式报告的内容,一般根据各国和地区监管要求逻辑基本相似,主要是大额和可疑交易标准存在不同;制裁管理的资产冻结是对制裁要求的落实,与资产封锁类似,要在法案生效后立即实施。最后,时限不同。例如国内监管2018年以第2号令颁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反洗钱管理的大额交易报告一般是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监管,可疑交易报告一般是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2019);制裁管理的资产冻结一般要求及时报告,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的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在提到冻结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时,使用“立即”一词,这意味着金融机构需要马上采取行动,禁止制裁对象使用这些资产,这也是防止资产外逃和资产挥霍双重风险的必要手段(CGSS,2023)。
从第五个步骤来看,反洗钱管理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以及制裁管理的过程记录存在部分不同,主要存在三方面差异。首先,要求不同。反洗钱管理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需要在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化、交易记录发生更新后保存;而制裁管理的过程记录,需要在制裁管理的每一步及时记录和保存。其次,时限不同。反洗钱管理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国内2007年施行的《反洗钱法》要求至少保存5年;而制裁管理过程记录保存国内监管尚未做出明确要求,一般金融机构类比依据内部制度要求至少保存5年。最后,要素不同。反洗钱管理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主要要素来自客户,属于客户信息;而制裁管理的过程记录既包括被调查客户的相关信息,也包括调查人在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和比对的过程。
四、管理差异和分析梳理
从管理要求来看,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在概念目的、业务流程之外,还存在一些根本要求、基本理念、涉及方面等差异(Levin et al.,2016;Gowin et al.,2021;孟刚和包康赟,2022)。在此,尝试透过两者的相似点和差异性,发掘关注的关键环节和根源因素。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这些差异更多的是监管要求、管理理念、业务统筹等方面的不同,既需要结合概念界定和目的区别来延伸,也需要兼顾业务流程和步骤区别来提炼,还需要在日常管理和业务操作中结合具体要求进一步理解。在表3从概念界定、管理目的、监管机构、实施缘由、价值意义来对标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存在根本区别的基础上,我们发现两者在管理范围、监控目的、生效时限、保密要求上也存在本质区别,值得探讨。
表3 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之管理差异等主要区别
序号 |
对标项目 |
反洗钱管理 |
制裁管理 |
1 |
管理范围 |
客户和交易 |
客户、交易和物流等第三方 |
2 |
监控目的 |
持续跟踪客户和已发生交易情况 |
预防涉制裁交易发生 |
3 |
生效时限 |
有一定时间缓冲 |
一般立即执行 |
4 |
保密要求 |
有严格保密要求 |
暂无保密要求 |
根据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的业务实践,我们将两者的管理差异主要归为管理范围、监控目的、生效时限和保密要求四个方面。首先,从管理范围来看,反洗钱适用于客户业务活动或者一次性交易,一般不涉及第三方;而制裁适用于所有业务活动,包括第三方,如金融机构参与的相关资金流(资金链涉及各金融机构)、物流(供应链涉及各机构和承运载体)、人流(各主要交易对手和实际控制人或最终受益人)等相关第三方,一般不涉及信息流相关第三方(蔡宁伟等,2023)。其次,从监控目的来看,反洗钱监控是持续跟踪客户和交易情况,这类被监控的交易已发生;制裁监控是预防交易发生,这类被监控交易尚未发生。再次,从生效时限来看,反洗钱管理一般有缓冲期,如国内反洗钱管理的大额交易报告一般是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监管,可疑交易报告一般是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2019),但识别和确定过程也需要一定工作时间;制裁一般立即生效:联合国、欧盟和英国立即报告执行,美国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执行(CGSS,2023)。最后,从保密要求来看,反洗钱管理有比较严格的保密要求,特别是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CDD)或强化尽职调查(EDD)期间;制裁管理一般没有保密要求,制裁信息基本是公开透明的,各监管机构几乎都在其官网公开发布相关制裁名单,通常没有秘密可言,因此一般而言无需保密。
五、研究启示与建议
当前,国内期刊数据库只有少数研究合理界定了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的区别,突出了两者的差异。例如,孟刚和包康赟(2022)就提出美国的反洗钱与经济制裁是各自发展且独立运转的两套合规体系,呈现一种“并存”关系;而从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实践观察可知,两者又存在很高程度的“交互”关系。正因如此,在业务实践和管理操作中,必须正视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的异同,否则采取相似甚至完全相同的思维定式、管理模式、管控方法很可能南辕北辙,导致意料之外的结果。这样的结果对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而言,往往是“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并且如涉及洗钱和制裁对个人和企业而言都是不能接受或者难以承受的。因此,在本文比较全面系统分析梳理两者异同的基础上,结合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的趋势,国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的应对思路、应对方法和应对策略既有区别点也有共同点,既需要协同应对,也需要差异管控,详见表4。
表4 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之应对思路、方法和策略
序号 |
对标项目 |
反洗钱管理 |
制裁管理 |
1 |
应对思路 |
发现与遏制违法行为 |
预防与执行制裁要求 |
2 |
应对方法 |
归口金融监管应对方法 |
归口外事财政应对方法 |
3 |
应对策略 |
国内法为主、国际法为辅 |
兼顾国内法与国际法 |
首先,从应对思路上看,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都涉及斗争,既需要重视其差异,也需要把握其共同之处。其中,反洗钱管理主要是与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即违法犯罪分子之间的斗争,洗钱涉及的上游犯罪类型更广(蔡宁伟和李姣,2021);而制裁管理不仅是与违反制裁行为的主体特别是违反联合国等多边制裁要求主体之间的斗争,还需要与悍然实施单边制裁特别是不公正单边制裁之间的斗争(侯奕隆和陈阳,2022),从而维护个人、金融机构、企业、行业乃至国家的正当权益。当前,无论是国家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人民币国际化和人民币支付系统建设,还是数字人民币推广,都在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体制机制领域夯实斗争的基础、增强斗争的本领、完善斗争的能力。
其次,从应对方法上看,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都涉及监管,既需要关注其差异,也需要理解其相似之处。其中,反洗钱管理一般是金融监管机构主导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国内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证监会主要参与;而制裁管理一般由国家外事、财政等部委牵头,如我国由外交部牵头,美国由财政部下属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牵头等。上述特点需要金融机构和企业必须熟悉国内外主要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必须建立与最新的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法律法规相匹配的合规体系、合规意识和合规知识,避免主动违规,更要避免因“无知者无畏”或未及时更新监管要求或制裁名单而被动违规、无谓违规。
最后,从应对策略上看,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都涉及法治,既需要分析其差异,也需要善用其关联之处。其中,反洗钱管理一般是金融监管机构主导的国内法,如我国为《反洗钱法》《反恐怖融资法》等;而制裁管理不仅涉及国内法,如我国2021年6月10日施行的《反外国制裁法》、2023年7月1日施行的《对外关系法》等,还可能涉及对应的国外或涉外法律,特别是个别发达国家依据国内法而实施长臂管辖、域外管辖的法律。上述特点需要金融机构和企业必须针对相关问题采取合理的游说、辩护和诉讼方式,用足自愿披露与申辩机会,以对方认可的方法来维护自身合理权利(王浩杰和宋艳蕊,2022;张晓雨,2023)。从实践来看,我国日照钢铁等企业已有从涉美制裁管理名单成功消除的范例,值得其他机构学习借鉴。
学术编辑:韦燕春
作者简介:
蔡宁伟,中国管理研究国际学会(IACMR)会员,上海市行为科学学会会员,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正高级经济师。 已在100余种SSCI、CSSCI、PKU与AMI期刊、会议等发表论文200余篇;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社会科学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等100余次转载索引;多家管理类、金融类核心期刊与国际会议匿名评审、年度优秀审稿专家;2024中国知网高被引学者TOP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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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L and Sanctions Management: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CAI Ningwei
(Compliance Department, China CITIC Bank )
Abstract:Anti-money laundering (AML) management and sanctions management are actually two distinct concepts, the purpose, methods, and processes of management are different. But currently in domestic practice, due to the fact that the two are often managed in the same administrative or corporate department and there is some operational overlap, some studies confuse the two and fail to undertake effective differenti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This situation can easily lead to three misconceptions: Firstly,it makes the public mistakenly believe that AML management is equivalent to sanctions management, leading to conceptual confusion and meaning mismatch. The second is to make practitioners blur the differences and boundaries between the two, mistakenly believing that they should be treated and managed equally. The third is to misunderstand the objectives regarding both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enterprises, leading to ineffective results. Based on the three main misconceptions mentioned above, it would be useful to find new ways to refer to AML and sanctions management: Firstly, starting from the management purpose and significance value of the two, analyzing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from a business process view. The second is to clarify the differences in operational processes and management methods between AML and sanctions management through their entire life cycle. The third is to explore the key links and root causes of concern through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Finally, based on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and regulatory trends, it is necessary to summarize the experience and inspiration for domestic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enterprises to carry out AML and sanctions management effectively. Ultimately, the task is to provide targeted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 AML (Anti-money Laundering) Management, Sanction Management, Business Processes
JEL Classification F13 G28 G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