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基于社会支持的一个分析框架*
陈 纪
(南开大学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300350)
摘 要:推动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不仅需要为各民族间的社会交往构建互动平台,而且更需要为少数民族及其成员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帮助。社会网络支持、公共行为支持、社区资源支持等多维度的社会支持正是契合了这两个方面的需要,能够保证一种平等相处、自由交往、彼此尊重、相互包容的社会利益共同体被生产出来。从支持主体、类型、方式等方面建构了社会支持模式下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基本架构,并认为集体活动、共同发展、双向适应等,分别是推动民族互嵌式社区得以生成的前提条件、物质基础和心理准备。
关键词: 民族互嵌式社区;社会支持;城市少数民族
一、问题的提出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把着力点放在社区,推动建立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保障少数民族群众更好地融入城市。随着城镇化进程深入推进,汉族与少数民族在城乡间、地域间的流动与迁移,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各民族原有的地域分布格局和居住状态。现阶段,大量的少数民族成员进入城市后如何推动建立民族互嵌式社区这一社会利益共同体,更好地帮助他们融入城市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中,成为政府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民族互嵌式社区作为一种社会利益共同体不仅体现为各民族“交错而居”的空间分布,更为重要的是从精神层面上强调和突出具有不同文化属性的民族群体之间平等相处、自由交往、彼此尊重、相互包容的意涵①。因此,在城镇化背景下如何推进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对保证少数民族顺利地融入城市及推动民族关系和谐发展意义重大。
在学术意义上,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这一重大决策是从社会实践层面上为构建城镇化进程中和谐民族关系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应对思路,从而摆脱了当前国内学术界解决民族关系问题“文化化”和“政治化”的理论之争。正如有研究者指出,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族关系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中国民族关系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也呼唤着国家在引导和调控民族关系发展上应该有新的举措,嵌入式社区建设恰恰契合了这样的现实需要[1]。目前关于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围绕其涵义、类型、功能及构建基础等进行了一些探讨②,少数研究者以新疆和田市、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疆塔城、天津市为例进行了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个案研究③,为数不多的研究者专门从互嵌式治理,社区自治等方面提出解决方案和具体路径④。总的来说,这些研究成果对推动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但是,由于民族互嵌式社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学科化、专业化的理论探讨尚显得比较薄弱,且大多数是站在多民族国家建设高度力图从宏观层面上把握和解读这一决策的基本要义。另外,关于推进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路径探讨或是在研究该主题时附带地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对之缺少专门研究;或是较为泛泛地提出某种解决方案和应对措施,有待对其进行细化性研究。
在文献评述基础上,笔者借助于民族学和社会学的相关学科知识,从日常生活层面上深入探讨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问题,并且,以社会支持理论的基本观点为主要依据,专门从实现路径上构建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一种分析框架。事实上,在日常生活中多维度的社会支持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为社区内不同民族群体之间的接触和认知提供必要的关系网络和沟通条件,以及能够为社区内各民族间平等相处、自由交往的生成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和心理准备,从而保证民族互嵌式社区这一社会利益共同体被生产出来。当前,推进城市民族社区各民族间的“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尤其是推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其他民族成员之间平等相处、自由交往、和谐依存,仅凭基层政府和民族工作部门的行政性动员与单一的硬件建设是难以凑效的。因此,我们把民族互嵌式社区视为一种社会利益共同体,并将如何建立这种共同体置于日常生活实践之中,通过基层政府和民族工作部门、街道居委会、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多主体协同合作,形成一种多维度的社会支持模式,共同推动此种类型社区的生成与发展。
二、社会支持: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一种实现路径
西方学术界对社会支持(Social Support)的研究始于精神病学,后来社会学、流行病学、心理学等学科对其含义、类型、构成、作用、测量方法进行大量研究。国内外研究者主要关注社会支持对个体身心健康具有促进作用,以及社会支持能够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种种无偿的帮助。综合来看,社会支持是指个体或群体凭借一定的社会关系从外界中“他者”获得的物质帮助、信息提供、精神需要等,主要包括社会网络支持、社会行为支持、社会资源支持⑤。从实现路径上看,民族互嵌式社区作为各民族既有各自的历史记忆和文化特性,彼此间又是紧密关联、和谐依存、不可分割的一种社会利益共同体,其在社会日常生活中并不是自动生成的,更多的应当是多维度的社会支持共同作用的结果。就是说,民族互嵌式社区理应是不同民族群体之间彼此尊重、相互包容,具有强烈的社区共同体意识和社区认同感,但是,真正达到这种互嵌式状态需要对少数民族这一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
进而言之,在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中以多维度的社会支持对少数民族提供种种无偿的帮助,也正是构建这种类型社区的关键所在。作为一种社会利益共同体,民族互嵌式社区在本质上意味着社区内不同民族群体间形成的是“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的民族关系。所以,要推动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关键在于:一方面需要为社区内不同民族群体之间接触与认知提供必要的沟通渠道和互动媒介;另一方面需要满足社区内少数民族,尤其要满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本的物质需要,以及保证他们能够获得尊重、理解、认可、关爱等精神需要。就前提条件和内在要求而言,前者意味着不同民族群体之间若没有沟通渠道和互动媒介,就不可能产生具有一定意义的社会交往,结果只能是仅有物理空间上的同居而无精神层面上的关联。后者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之间能够进行平等地、主动地嵌入,不会因经济收入、社会地位差异而陷入不平等的、被动的嵌入状态。这两个方面呈现了民族互嵌式社区生成的前提条件和内在要求,而多维度的社会支持正是契合了这种条件和要求。
鉴于此,借鉴社会支持理论的观点,结合当前城市民族关系实际,我们认为构建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社会支持体系应当从社会网络支持、公共行为支持、社区资源支持这三个维度予以探讨。Barrera等学者指出,社会支持应包括物质的帮助、行为的援助、亲密的交往行为、指导、反馈、积极的社会交往等多种形式[2](pp.56-73)。就本研究而言,社会网络支持是指在参与民族社区发展的主体之间,尤其是在不同民族群体之间应当围绕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治理等开展的集体活动中逐步构造出一种相对稳定的互动平台和沟通媒介。公共行为支持是指基层政府和民族工作部门、街道居委会、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决策,为社区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种强制性保障。社区资源支持是指社区自身应当具备从外部或内部汲取、整合某些特定资源,并以此为社区内少数民族成员提供物质帮助、精神需要的一种能力。
三、主体、类型、方式:社会支持模式下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基本架构
社会支持系统是一个复杂的多维体系,一般而言,社会支持系统由其主体、客体、内容和手段等几个要素构成[3]。对于本研究而言,以社会网络支持、公共行为支持、社区资源支持推动民族互嵌式社区这一社会利益共同体建设,在支持主体上应当是多元的,在支持类型上是多种的,在支持方式上是多样的。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支持模式下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基本架构。
(一)支持主体:公权力部门与非公权力组织
从社区性质和“互嵌”的含义来看,民族互嵌式社区意味着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各民族之间形成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的一种社会利益共同体。如前述,推动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不仅要为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的社会交往提供互动平台,而且也要对社区内少数民族这一重要的社会支持客体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精神需要。这种互动平台的构建及物质帮助和精神需要的满足,既不能仅依赖基层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街道居委会等公权力组织,也不能单靠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公权力组织就能够完全实现。所以说,把多维度的社会支持作为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实现路径,参与提供社会支持的主体应当是多元的。有研究者认为,“社会支持的主体是‘各种社会形态’,即国家、企业、社团和个人”[4](319)。实际上,多维度的社会支持在日常生活中的实施过程也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过程,主要包括公权力部门和非公权力组织⑥,他们存在于上述三种类型社会支持之中,只不过在不同类型的社会支持中各自参与的程度不同而已。并且,它们之间围绕民族互嵌式社区生成所需要的社会支持,将逐步形成一种相互促动、相互协调、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如有研究者所言:“社会支持的主体是由具有相当密切关系和一定信任程度的人所组成的”[5]。
社会支持的实现是一个由政府组织行为、非政府组织行为、社区行为和个人行为组成的社会系统工程[6](319)。在此意义上,如果说基层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如民族宗教事务局)、街道居委会等公权力部门是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核心主体,那么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公权力组织应当是该社区建设的参与主体。这里的公权力部门既要以上级部门关于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这一重大决策作为制定具体执行层面上决策的指导方向和重要参照,同时又要直接参与到民族社区日常生活实践之中,通过执行这些决策为少数民族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精神需要。公权力部门作为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核心主体,直接决定着此种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内在要求,且对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公权力组织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等职责。而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公权力组织,不仅对少数民族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而且在满足其精神需要(如关心、尊重、友谊、信任等)及在搭建各民族间互动平台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进一步讲,对于那些民族社区内部的非公权力组织来说,他们在对少数民族及其成员提供物质帮助过程中,使后者对前者产生具有经济意义的心理体验,同样有助于推动民族互嵌式社区这一社会利益共同的生成。
(二)支持类型:网络、行为、资源
从社会支持作用看,如果说社会网络支持解决了社区内各民族为何能够进行社会交往的问题,那么公共行为支持和社区资源支持则是解决了社区各民族为何愿意结成一种社会利益共同体的问题。前者侧重于为民族互嵌式社区的生成搭建接触和认知的社会舞台,而后者重点在于保证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之间能够真正形成一种“互嵌”关系。不同民族群体因为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的差距过大,势必会陷入一种被动交往和非平等相处的状态,即难以在日常生活中实现这种相互嵌入式的社区共同体。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民族平等原则已经被实践证明是处理我国民族关系问题时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也理应成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推进工作过程中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之一”[7]。另外,从总体上看多维度的社会支持对社区少数民族,尤其是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具有一定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意义,能够促使他们与其他民族间以社区为地域范围,逐步形成经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共同体。
从社会支持结果看,社会网络支持是凭借不同民族群体参与社区集体性活动,即围绕公共事务和公共治理等开展的集体性活动为彼此间的接触和认知提供了所谓的互动平台。这些集体性活动本身就是一种沟通媒介,促使社区各民族间进行社会交往。社会支持是一个人的基本需要,如情感、自尊、评价、归属、身份以及安全的需要等,通过与他人之间的互动而得到满足的程度[8](pp.26-41)。虽然说在互动关系中少数民族及其成员也能够获得某种积极的心理体验和精神需要,但如前所述,不同民族群体间有了互动并不意味着一种“互嵌”式的社会共同体就能自动生成。而公共行为支持意指通过一定的财力、人力和物力的投入,以及对少数民族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从总体上帮助社区内少数民族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同样,社区资源支持意味着凭借社区自治组织自身应当拥有的对内外部汲取或整合某些特定资源的能力,从个体上帮助少数民族成员增加经济收入等。可见,正是这三种类型的社会支持在为少数民族这一弱势群体提供各种帮助中共同塑造着一种民族互嵌式的社会利益共同体。
(三)支持方式:正式手段与非正式手段
一般情况下,社会网络支持的主要目的是围绕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治理而开展或创建种种集体活动,且这些集体活动的产生既依赖于正式手段的强制性推行,如公权力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开展的民族宗教宣传教育活动,也依赖于非正式手段的积极推进,如社区民间组织自发的少数民族文体活动等。公共行为支持主要凭借相关制度、政策、决策等正式手段,为社区少数民族提供一定的财力、物力、人力帮助,以及为之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等,从而保障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得以实现,呈现为强制性。社区资源支持以社区居委会为重要主体,无论是从公权力部门还是从非公权力组织那里为少数民族成员汲取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主要凭借社区组织相关负责人的威望、能力、信誉、影响力等非正式手段获得的。社会支持既涉及家庭内外的供养与维系,也涉及各种正式与正式的支援与帮助[9]。同理,以民族社区作为社会支持的对象,同样也离不正式手段和非正式手段的共同作用。
从功能上社会支持是个体从其所拥有的社会关系中所获得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支持[10](pp.310-357)。以社会支持的内容观之,无论是从总体上帮助社区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还是从个体上帮助少数民族成员增加收入及缩小各民族间的收入差距等,多数情况下是通过正式手段实现的,而少数民族及其成员所获得的理解、尊重、关照、认同等精神需要大多是通过非正式手段获得的。在此意义上,由于社会网络支持、公共行为支持和社区资源支持都蕴含着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的帮助,所以很难说哪种类型的社会支持就完全对应着正式手段或非正式手段。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对这三种支持类型在正式和非正式手段上的对应性划分,只是为了说明各自在手段使用上存在不同的侧重。另外,正式手段和非正式手段的划分一般情况下是以社会支持实施是强制性还是非强制性为依据的,但并不是说公共权力部门在提供社会支持时就一定利用正式手段,而非公权力组织就是一定运用非正式手段,即同样与所提供的具体的支持内容有关。由此也可以看出,这三种类型的社会支持在实施手段上交叉性和复杂性。
四、互动与对等:社会支持模式下民族互嵌式社区生成的实践逻辑
在日常生活实践中,社会网络支持为各民族接触和认知提供了互动平台和沟通渠道,关键在于凭借正式或非正式手段塑造了具有经济意义或文化意义的集体活动,成为民族互嵌式社区得以生成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而公共行为支持和社区资源支持为社区少数民族及其成员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精神需要,目的是保障各民族经济收入及社会地位的相对平等,防止少数民族被动性嵌入或强制性融合而导致民族矛盾或民族冲突,从而为民族互嵌式社区的生成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及做好必要的心理准备。
(一)集体活动:“互嵌”的前提条件
一般情况下,社会网络支持中所塑造的集体活动,既有来自于社区之外的公权力部门依据民族政策的主要原则和根本要求而开展的集体活动,如目前在许多民族社区举办的“民族团结进步月”、“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民族团结进社区”等活动,也有来自于社区内部非公权力组织积极创建的集体活动,如在有些城市社区创建的民汉互助家庭、民汉青年结队帮扶、民汉“手拉手”互助学校、民汉互助志愿服务等活动。如果社区能够提供一些场所,让人们可以较方便地在闲暇时间聚集到一起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活动,那人们之间的交流就越来越频繁和紧密,在一起参与活动的过程中同时也就伴随着文化的交流与互动[11]。这些集体活动从发起、组织、策划、宣传、协调、筹备、管理等整个实施过程,不仅为公权力部门、非公权力组织与少数民族成员之间相互接触与认知提供了沟通渠道,更为重要的是为社区不同民族群体成员交往提供了互动平台。社会支持是指保护人们免受压力事件的不良影响的有益人际交往[12](pp.253-263)。从较长一段时间看,只有通过这种集体活动而产生的社会交往,才能使社区不同民族群体间减少误会和摩擦,才能使彼此间相互了解乃至相互尊重、相互包容成为可能。
民族间的物质交往和精神交往,即人们在生产实践中发生的物质生产劳动、物质产品的交往以及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精神产品的交往[13]。对于民族社区来说,不同民族群体间在社会交往中同样也必然蕴含着一定的经济、文化、社会意义。社会网络支持中所塑造的集体活动不仅让少数民族成员个体从中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更为重要的是使他们从中获得了具有经济、文化、社会意义的心理体验及被理解、认可、尊重等精神需要,反过来又能保证这种社会交往得以持续下去。另外,虽然说不同民族群体在初期交往过程中难免出现利益性矛盾和文化冲突等,但不能因此而阻断或妨碍各民族间交往,否则易导致城市少数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产生“内卷化”,隐藏不同民族群体间潜在的矛盾和冲突。只有真正的由表及里地从生计、社会、文化等等方面进行接触,民族关系才能真正通过理解和认同走向和谐相处的道路[14]。所以, 从长远看以集体活动作为社区不同民族群体的沟通媒介,应保证这种活动的常态化和持久性,使不同民族群体间由起先的浅层次接触与认识不断迈向深层次的社会交往。
(二)共同发展:“互嵌”的物质基础
社会支持是在至少两个人以上之间进行的资源交换过程,这一过程被提供者或接受者理解为旨在增加接受支持一方的福祉[15](pp.89-112)。对于民族社区而言,公共行为支持是从总体上帮助社区内少数民族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社区资源支持则更多是从个体上帮助少数民族成员增加自身的经济收入和提升自身的社会地位。这种社会支持的根本目的在于凭借此种“补救式”的物质帮助,最终让少数民族与社区汉族实现共同发展。如果社区内各民族间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过大,不给予外补式的物质帮助,那么少数民族及其成员就无法具备共同发展所必须的各种资源和资本。与社区内汉族相比,少数民族若经济发展水平过低和社会结构严重分化,势必会出现社会区隔和社会边界,导致彼此间无法真正实现平等相处、自由交往,由此也难以满足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内在要求。民族和谐发展包括各民族互利共生、互惠共存、协同合作、共同发展[16]。在此意义上,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作为促进民族和谐发展的一种重要途径,必然也要求社区各民族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所以说,以社会支持促进社区各民族共同发展,为民族互嵌式社区的生成奠定了物质基础。
西方社区发展是随着地方政策实施、福利计划以及社区发展组织的兴起而走向成熟[17](p.17)。民族互嵌型社区作为一种新型社区同样离不开社会支持主体以制度、政策、决策等手段,为其建设提供一定的财力、人力、物力及为少数民族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社会支持是这样一些行动和行为,其功能在于帮助某个核心人物实现个人目标,或者满足其在某一特殊情形下的需要[18](pp.35-54)。当前,以公共行为支持推动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不能再仅仅依靠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与公共产品的供给,城市企业及盈利性社会组织也应通过资本与资源的投入,为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同时,公共行为支持主体也应当为社区少数民族尤其是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住房、就业、医疗、教育、养老等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真正解决他们面临的“就业难、看病难、上学难、养老难”等现实问题。社区资源支持以社区居委会为主体,通过汲取社区外部资源及优化或整合内部资源,如当前某些民族社区积极引入先进管理技术、引进大项目和发展资金、发展特色产业等,从而在保障少数民族成员充分就业的基础上增加了他们的经济收入。
(三)双向适应:“互嵌”的心理准备
当前,城市民族社区不同民族群体间因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及文化特征差异,而导致彼此间在心理上相互不适应现象客观存在。多维度社会支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社区各民族间存在的双向不适应问题,为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过程中各民族成员做好必要的心理准备。一方面,社会网络支持、公共行为支持及社区资源支持在为少数民族及其成员提供物质层面上的帮助时,能够促使他们获得一种具有经济意义、文化意义、社会意义的心理体验。另一方面,社会网络支持和社区资源支持在为少数民族及其成员提供精神层面上的帮助时,能够促使他们获得理解、认可、尊重、关心、爱护等种种情感体验。正如有研究者所言:“社会支持包括实际的帮助、社会情感帮助,实际的帮助指他人提供的行为或物质帮助,社会情感帮助指他人对其表现出来的肯定、爱意、体贴、尊重”[19](pp.300-314)。这两种体验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不断地调适社区不同民族群体的社会心理,且持续的社会支持也能够使心理体验和情感体验得以固化,保障一种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的社会利益共同被生产出来。
社会支持一方面对应激状态下的个体提供保护,即对应激起缓冲作用,另一方面对维持一般的良好情绪体验具有重要意义[20](pp.401-426)。从不同民族群体成员心理准备上看,三种类型的社会支持对社区各民族形成互嵌式的社会利益共同体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由于社会网络支持和社区资源支持能够直接满足少数民族及其成员的精神需要,所以应成为化解不同民族群体之间双向不适应问题的关键。社会网络支持不仅能够塑造各民族间接触和认知的互动平台,而且在集体活动中也能满足少数民族及其成员的精神需要。在当前某些城市社区开展的少数民族文化展示月、民族宗教法制宣传周,以及科普知识展览、公民道德演讲、歌咏比赛、体育比赛等社区文化创建活动中,不仅增进了社区不同民族群体成员间的相互了解,而且也使少数民族成员被社区中的“他者”所认可、赞同、尊重等。社区资源支持意味着社区非公权力组织尤其是社区居委会能够从外部和内部汲取更多的文化资源,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基础上不断创建创新具有自身特色的社区文化,从而更好地满足社区各民族精神需要。以社区资源支持建造社区“共有文化”的过程,本身就是在推进社区不同民族群体成员形成一种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的社会共同体的过程。
五、结语
总体上看,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应当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从社会支持视角只是为推动此种社区的建立建成提出一种可行的思路和解决方案。我们把民族互嵌式社区视为一种平等相处、自由交往、彼此尊重、相互包容的社会利益共同体,相对于社区建筑规划、基础设施、环境建设而言,意在从社区“软件”建设方面寻求其得以生成的实现路径。并且,依据社会支持对弱势群体具有物质和精神帮助的功能,尝试构建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社会支持体系。
第一,推动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建成需要多维度的社会支持。有研究者认为,从一定意义上说,社区建设是一种集体选择过程,是政府、社区组织、社区成员单位、非营利组织、社区居民等之间的合作互动过程[21]。由于推动社区各民族进行社会交往及对少数民族这一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和精神帮助,单靠哪一个部门都是无法完成的,所以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在支持主体上应涉及到基层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街道居委会等公权部门,也应涉及到社区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公权力组织。并且,解决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何以可能和以何可能的问题需要社会网络支持、公共行为支持、社区资源支持等多种类型的支持,以及需要在支持手段上采用正式手段和非正式手段相结合等。因此,多元的支持主体、多种的支持类型及多样的支持方式共同构成了推动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多维度社会支持模式。
第二,社会支持模式下民族互嵌式社区得以生成的前提条件和内在要求。民族互嵌式社区作为一种社会利益共同体,一是要为社区内不同民族群体之间的接触和认知打造必不可少的沟通渠道和互动平台。这是该社区生成的前提条件。以社会网络支持所塑造集体活动使社区各民族间的社会交往成为可能,且在物质层面上使少数民族成员获得一定的帮助及在精神层面上获得尊重、理解、肯定等情感体验。二是要从总体上和个体上保证少数民族与社区“他者”具有相对平等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这是该社区生成的内在要求。公共行为支持能够从总体上为社区少数民族群体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制性保障,而社区资源支持侧重于从个体上保障少数民族成员增加经济收入。并且,前者促使少数民族及其成员获得具有一定经济、文化和社会意义的心理体验,而后者使其能够获得情感意义上的精神需要。
第三,社区集体活动应常规化及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是民族互嵌式社区生成的根本。随着中国城镇化战略的快速推进,大量少数民族及其成员涌入城市社区,不同民族群体之间若没有社会交往或仅停留于浅层次交往层面上,易引发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只有让社会网络支持持续化才能保证社区集体活动的常态化,才能使不同民族群体间的交往频繁深入,才能从浅层次的社会交往逐步向深层次的社会交往迈进,真正从心理和精神层面上帮助社区各民族凝结成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的社区共同体。无论是公共行为支持对促进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所提供的帮助,还是社区资源支持对增加少数民族成员经济收入所提供的帮助,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他们拥有与社区中的“他者”实现共同发展的资源和资本。只有实现社区各民族共同发展,才能在各民族“互嵌”过程中体现平等原则和主动嵌入,也才能保证民族互嵌式社区真正得以建成。
注释:
①关于民族互嵌式社区这一概念的含义在学界已展开探讨,但目前尚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界定。借鉴国内外学者对社区概念的释义,我们认为,民族互嵌式社区是指建立在一定的地域基础之上,由不同民族成员组成的,多元文化主体之间平等相处、自由交往、彼此尊重、相互包容的社会利益共同体。
②参见马晓玲:“关于城市‘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内涵思考”,《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杨鹍飞:“民族互嵌式社区:涵义、分类与研究展望”,《广西民族研究》2014年第5期;曹爱军:“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功能目标和行动逻辑”,《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闫丽娟、孔庆龙:“民族互嵌型社区建构的理论与现实基础”,《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
③参见姜禾:“新疆和田市推动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实践与启示”,《管理观察》2015年第16期;裴圣愚、唐胡浩:“武陵山片区民族社区互嵌式建设研究——以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为例”,《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王平、严学勤:“论民族互嵌与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以新疆塔城市的实证研究为例”,《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陈纪:“社区资源: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社会支持研究——天津市‘两县三区’的调查报告”,《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
④参见魏冰:“互嵌式治理:新疆多民族互嵌社区建设的有效选择”,《西北师大学报》2016年第1期;王茂美:“多民族社区自治:互嵌式族际关系构建的实践场域——基于云南农村多民族社区建设的有效选择”,《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⑤参见Barrera M. & Ainlay S.L. “The structure of social support: a conceptual and empirical analysis”, Journal of Community Psychology, 1983, No.2, pp.22-38; Mitchell. “The Concept and Use of Social Networks”, Manchester: University of Manchester Press,1969:8; Nan Lin, Alfred Dean, Walter M. Ensel. “Social Support Scales: A Methodological Note”, Schizophrenia Bulletin, 1981, No.1, pp.47-60; Cohen, S. & Mckay. G. “Social support, stress and the buffering hypothesis: A theoretical analysis”, Handbook of psychology and heath,1984, No.4, pp.253-263; 陈成文:《社会弱者论——体制转换时期社会弱者的生活状况与社会支持》,北京:时事出版社,2000年,第131页;郑杭生:《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19页;程虹娟、张春和、龚永辉:“大学生社会支持的研究综述”,《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⑥需要说明的是,在民族社区内其他民族群体尤其是汉族,他们对少数民族所提供的社会支持主要体现为一种精神层面的支持,这种支持也直接决定着两者能否生成一种平等相处、自由交往、彼此尊重、相互包容的民族关系。由于我们把民族互嵌式社区视为一定区域内各民族共同形成的一种社会利益共同体,除少数民族群体外,其他民族群体也应当是社会支持的一种客体,所以为了研究方便,在此就没有把后者作为社会支持的一种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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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Ethnic Mutually Embedded Community:
an Analytical Framework Based on Social Support
Chen Ji
(Zhou Enlai School of Government,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350)
Abstract: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ethnic mutually embedded community not only need to build an interactive platform for social intercourse among ethnic groups, but also need to provide the necessary material and spiritual help for the minorities and their members. Multidimensional social support, such as social network support, public behavior support, community resource support, is fit the needs of the two, to ensure social interest community of equal coexistence, free communication, respect each other and mutual acceptance to be produced. The construction of ethnic mutually embedded community’s basic framework under the social support mode is built, including the support body, types and methods. The authors suggest that collective activity, common development and bidirectional adaptation is respectively precondition, material foundation and mental preparation of promoting ethnic mutually embedded community to be produced.
Key word: Ethnic mutually embedded community; Social support; Ethnic groups in cities
作者简介:陈纪(1973—),男,汉族,安徽霍邱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政治学理论博士,研究方向:民族政治学、民族社会学。